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发展农村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