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再生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环境、设备冷却、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