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规范要求并予以公布。

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以按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自行测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