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避免施工中损坏供水管道,造成漏水损失。供用水管道、设施、设备、器具漏水的,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发现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责令限期修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