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未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