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八条有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及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