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办学前教育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并确保其安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