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