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