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或者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