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吸引全省中小企业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将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