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