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