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核;

(二)做好保护区水土保持工作;

(三)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

(四)做好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