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核;(二)做好保护区水土保持工作;(三)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四)做好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