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凿井取水,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