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