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的形式提出;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