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七)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决定授予或撤销汕头市荣誉市民等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
(十二)中国共产党汕头市委员会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