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汕头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