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立法监督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市辖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