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章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当包括规章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规章制定说明各一式二十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