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的;

(二)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