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立法监督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一)超越规章制定权限的;(二)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