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提案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办理。未获通过的法规案,退回提案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