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提案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办理。未获通过的法规案,退回提案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