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搁置审议该法规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