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