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