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济特区法规经表决通过后,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经表决通过并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