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