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