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害的;
(二)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依法享有的;
(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