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五十六条有效对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营、管理情况诚信度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