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有效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手续,应当予以公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