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手续,应当予以公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