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