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项目评审、立项的,应当优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