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依照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高新区管委会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初审不合格或者未予批准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书面告知。

高新区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经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