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

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