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协商签订迁移、拆除协议,并承担新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