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在城区河道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立项前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