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二)建设与保护城市桥涵无关的建(构)筑物;(三)从事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标识;(五)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识、宣传品;(六)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景观照明、园林绿化、交通信号、监控、无线电转发等设施;(七)其他危害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