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

(二)建设与保护城市桥涵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从事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标识;

(五)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识、宣传品;

(六)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景观照明、园林绿化、交通信号、监控、无线电转发等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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