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
(二)建设与保护城市桥涵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从事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标识;
(五)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识、宣传品;
(六)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景观照明、园林绿化、交通信号、监控、无线电转发等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