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