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