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