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