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