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进入城镇的车辆,应当保持清洁,并按照限定时速、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行驶或者停放。铁轮车、履带车等特种车辆需要通过城镇道路,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造成路面及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