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