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