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