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