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四)不得遗弃犬只。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