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容、没收的犬只应当统一送犬只留检所,不得自行处置。犬只留检所应当对留检的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